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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6-07-08 19:15  

 为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赔偿办法。
   一、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尚未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6.由于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引起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意外损坏。
   三、属于下列情况,确定赔偿时,可按损失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3.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易坏的仪器设备,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发生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卫部门和设备处,由保卫部门立案进行处理。
2.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如实上报,由院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设备处。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坏价格不大,可免于检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损坏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5.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赔偿标准
1.一般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由设备处协同有关单位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20%~100%的赔款,由使用部门协助执行。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损坏、丢失,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院长。
3.民用性较强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50%~100%的赔款。
4.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修理后使用性能明显下降的,酌计损失价值。
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由设备处协助办理,同时注销帐、卡。
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财务帐,其中70%返回原单位做仪器设备购置费,30%用于其它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等费用,由设备处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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