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教学工作安全、有效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及公安部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 号)文件精神,现制订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设备处是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是本实施细则的监管部门。
第三条各系部负责本系部易制毒危化品的采购计划的申报及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设备处负责对各系部易制毒危化品采购计划的汇总、报批及公安机关许可证申报,购买手续的办理和采购。
第五条实施细则
(一)各系部应在每学期末,依据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填写《易制毒危化品购置计划表》。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用量填写申报单,不得超量购买。确保每学期末药品管理零库存。
(二)各级领导要严格审核后才能签字。并由保卫处备案后报设备处。以便集中办理申报、购买、许可证等手续。
(三)申购手续完善后交设备处执行采购。
(四)各系部管理、使用易制毒危化品时,应严格填写《易制毒危化品使用申请单》《易制毒危化品领出记录》等,完善手续后方可领取、使用。设备处将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系部要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原则(“五双”原则即:双人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确保领用后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合理使用。设备处针对药品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随时抽查。
(六)购置计划、采购单和领用单要帐帐对应相符,专人保管,存档以备保卫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条易制毒危化品的回收、销毁
(一)各系部要在每年的六月份、十二月份申报《回收、销毁易制毒危化品明细表》。
(二)回收、销毁的费用由所申报的系部经费支出。
(三)等待回收、销毁的过程中仍由系部负责管理易制毒危化品。
(四)负责回收、销毁的单位要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