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需进行招标管理的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原材料、燃料、产品、图书、系统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系(部)招标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前提交采购计划,通过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经费来源落实后提交采购归口部门。
第五条 学院采购归口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学院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款、专项科研经费(横向经费合同有约定除外)、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其他经费,经批准采购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依据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性资金划分为项目经费和其他经费两类(由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鉴定)。
第九条 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备处统一管理政府采购招标工作。
学院设备处采购管理主要职责:
(一)解读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二)审核各采购归口部门的采购需求,汇总采购计划报学院上级预算主管单位;
(三)根据采购的项目、金额、经费来源等,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自主采购等);
(四)审定招标文件、协助签订中标合同;
(五)对各归口部门的招标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六)按上级要求汇总采购数据,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内评标小组,负责学院1万元以上自主采购项目,小组工作由采购归口部门院领导主持,采购归口部门主持招标,监察室全程监督,招标结果由相关专家2或4人和需求部门1人评标产生。
第十二条 建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机制。监督工作由学院监察室负责。监察室对招标采购整个环节的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
财务处负责落实项目预算和资金到位的情况,相关项目的预算、过程和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设备处负责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归口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项目。
各采购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学院内各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审定各部门编制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查与鉴订,监督合同执行;
(四)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各采购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流程。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招标采购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用于行政办公和管理工作的仪器设备;
(三)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各类软件;
(四)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各类家具;
(五)用于全学院的土木维修工程和小型建筑、安装工程;
(六)用于全学院各类服务项目;
(七)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凡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凡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自主竞价等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实施的项目,均须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要求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网址:http://www.tjgpc.gov.cn)上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申购部门需将采购需求说明、单一来源理由、“唯一性论证意见”(附论证专家相关信息)及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提交至设备处,经公示无异议后,设备处将相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十八条 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所列品目外,在下列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可实施自主采购。自主采购必须坚持充分调研、价格合理、质优快捷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一)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下;
2.工程类:在10万元(含)以下。
(二)自主采购管理
1.凡是单项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签订采购合同;
2.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单项1万元(含)以上的自主采购项目,采购归口部门负责人须填写《自主采购备案表》,报设备处、财务处和监察室备案,采购归口部门实施采购后到相关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3.报销时采购归口部门须在凭单上注明“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无此商品”字样;
4.对于自主采购项目,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归口部门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自主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情况、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随时准备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5.对于同一类物品或服务应以年采购金额方式打捆进行,不能以单次采购金额方式进行采购;对于按年不好估算物品或服务采购金额的,应以按服务类型招标相应符合资质的服务公司,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累计后按年或分阶段结算费用;
6.自主采购项目应在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http://www.tjbhzy.net.cn/网上公示;
7.对于自主采购项目,采购归口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委托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一)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5万以上;
(二)工程类:10万元以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学院内部规定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批准后方可由采购归口部门实施采购。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备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归口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项目清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采购归口部门履行学院合同申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主采购的项目,须由采购归口部门申签合同。采购归口部门持自采合同及《学院对外签署协议及合同审批表》报学院设备处核定采购方式,采购归口部门交学院院长办公室审签。采购归口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合同执行由学院设备处负责监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依据合同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主采购项目由归口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执行、监管、实施及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中供货商出现违反合同行为,归口管理部门将违约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设备处,由学院设备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验收合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按照学院账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五章 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申购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类项目和需要委托招标的服务、工程类项目,申购部门须事先向学院设备处提交采购计划,学院设备处依照额度确定相应采购方式,分类实施采购。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应在开标前45天提报采购计划。
财政专项经费采购必须与项目任务书或项目要求一致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会议审批程序按《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津渤职党发〔201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备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依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重大的招标项目确需组织考察竞标单位时,须合理紧凑安排考察日程,不得参加与考察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
第三十一条 各采购归口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职,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各种形式的好处费而不上缴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相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执行本《办法》,违规自行采购或先购置后申报的;
(二) 参与采购工作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而干扰执行采购的;
(三)不按时验收货物,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验收把关不严,错过索赔期再发现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无法弥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限额、范围、方式做出调整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津渤职党发〔2011〕26号文公布的学院制度中《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悖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