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处牵头,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
二、组成由监察、“十三五”综合投资领导小组、系部和设备处相关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
三、建设项目招标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根据建设项目,系部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设备清单(含初步价格)
五、根据建设项目内容,设备处组织相关专家及使用系部拟订招标文件。
六、评标时,经投标方验证标书密封无误后,当众启封。
七、评标过程中,以设备质优价廉、投标方信誉度高为宗旨,评标小组成员共同商议、讨论,充分发表意见,集体确定中标方。
八、合同洽谈时,系部负责同中标方商谈合同条款中设备的型号、性能、售后服务及培训等相关事宜。设备处负责同中标方商谈合同条款中设备最终价格及货款的付款方式和时间。
九、合同签订时,设备处会同监察部门、系部,对合同的所有条款确认无误后,由设备处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同意后,设备处与中标方签订购置合同,并将该合同送院办、财务处备案。
十、设备到后,设备处会同监察部门、系部进行验收,并出具多方签字的验收报告。
十一、整个招标过程均详细记录在案,并有评标小组成员签字。
十二、监察部门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十三、设备处负责同财务处进行合同中帐款的结算.